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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发文字号】 京保监发[2012]7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7
【实施时间】 201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2]7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促进人身保险公司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代理机构销售资质的管理。各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二、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资质的管理。各保险公司要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销售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销售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合作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其所属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销售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三、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等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公开信息。

  

  四、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调整业务、财务等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和系统改造工作。

  

  六、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范,督促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落实情况的报告。我局将对各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八、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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