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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2]95号
【颁布时间】 2012-03-06
【实施时间】 201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建发〔2012〕9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上报和通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人民政府。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同时明确质量事故处理负责人(或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履行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四、对于集中投诉性质较为严重、经媒体报道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问题,参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上报程序予以办理。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结果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方面的查处。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情况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邮箱:bjjwzlc@163.com),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督办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般质量事故的查处,并于每季度对全市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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