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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安置任务。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要坚决纠正部分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存在生活困难等问题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各地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了解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编制部门要提供编制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及各项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要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岗前技能培训经费的落实。

  

  各地要严格执行安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和逾期3个月不办理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

  

  各地要在巩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想方设法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逐一解决。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越级上访,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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