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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酒类检测中心: 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递交材料者视同自动放弃年检。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省、市、县、省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7.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8. 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 9.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二)酒类批发企业 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市、县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两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1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三)酒类零售企业 1.《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一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1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情况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6.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通报酒类生产企业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收回证件。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4.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