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运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专项整治对象及检查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点对象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运输企业。

  (二)专项整治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2.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及隐患整改“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情况;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操作工培训教育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应急器材配置情况以及危险岗位安全应急卡实施情况;

  7.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落实情况;

  8.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承诺情况;

  9.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的搬迁整治情况;

  10.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11.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运输相关资质审查情况;

  12.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情况;

  13.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14.非法违法企业和建设项目依法关闭、停产(停建)措施落实情况;

  15.列入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安全隐患整改挂牌企业整治落实情况;

  16.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17.许可作业情况。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和缺氧危险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情况;同一区域内或者交叉作业的双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18.开、停车环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

  四、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及储存企业的专项整治。

  (二)市质监局负责企业内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气瓶、槽罐车气体充装环节的专项整治。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人员的专项整治。

  (四)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措施,组织对周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

  五、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分级检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3月1日— 5月31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一次全覆盖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自整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并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整治措施;对仍然存在违法生产、建设和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要依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建。

  2.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和分级监管的要求,重点对其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检查,全面覆盖,并和年度现场执法检查计划相衔接。在对其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予以关闭取缔,并按晋安办发电〔2011〕46号明电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

  3.市直各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在对其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检查的同时,要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并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直接监管的生产企业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督查。在检查中要对各级政府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企业进行全部检查;对辖区内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企业进行全部检查。

  4.对企业检查时,采取“一听二考三查四诊”的方法,了解情况,查找隐患,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整改。

  “一听”,听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

  “二考”,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进行问卷考试。一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考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