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并逐步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督查;制定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促进自治区清真食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水环境质量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自治区水利厅(水产局)负责强化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工作,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管理;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工作;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林果基地抚育管理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态健康果园”和“生态健康果品”的监管;配合农业对进入集散地、批发市场、超市的林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和大肠杆菌等指标进行监管;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对出口加工企业、出口注册果园和林果基地输出产品的监管;会同农业、质监、环保部门,对取得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单位、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