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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自治区畜牧厅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负责畜产品、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监测;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执法监督和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制修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参与起草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定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及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的安全监管。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负责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制定保健食品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加强粮食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监督从事粮食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原粮质量和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原粮质量;指导各地加快我区粮食执法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参与制定地方粮油标准,履行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职能;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审修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研究、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和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指导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促进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健全;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进出境食品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新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总体要求,拟制订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