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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相关要求 (一)根据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后,承担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继续教育费用。 (二)我市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面授课程(集中培训)参照我市干部自选培训收费标准,远程教育(含在线学习)每学时不超过4元。 (三)各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要抓紧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和学时申报工作;各施教机构要主动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接受培训报名、订购参考资料、发放继续教育证明、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等服务,并于3月15日前将201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附件: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注: 1.名单来源:《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90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8号)。 2.我局将根据各培训机构申报情况,陆续公布更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请关注我局网站(http://www.szhrss.gov.cn/zwgk/zcfg/zyjs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