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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强化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的参与示范和指导。积极倡导社会体育指导员进社区,进乡镇、村庄,进学校,进晨晚练活动站点,充分发挥其在开展全民科学健身活动中的示范指导骨干作用,指导市民掌握正确的健身方法和知识,引导市民科学健身,提高体育健身科学素养。 17、完善科学健身体质监测、评估体系。结合福州实际,制定能反映市民实际体质特征的体质监测、评估体系。加快已有的国民体质监测站(点)的升级改造,按照一县(市)区一个国民体质监测站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市)区级国民体质监测站点。支持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依托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设立体质监测站点。改善体质监测场所和监测设施,配备专职监测人员,保证每个监测站点每年能够组织一次以上有计划、有规模的体质测定工作,及时了解全市群众体质状况。提高全民健身服务信息化水平,健全体育锻炼标准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福州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工作,福州市体育局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全民健身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强实施计划的组织协调,并对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 建立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 (二)完善政策扶持 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规划、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给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事业提供发展空间。放宽全民健身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各界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优势,多元化地发展体育产业。通过实施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投资社区体育服务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与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联办各种全民健身竞赛和展示等活动或以冠名、特许、指定、专营等方式赞助,为企业提供树立自身形象的有效宣传渠道。 (三)推进法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居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治水平。 (四)发展体育文化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营造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的体育环境,全面推进体育文化发展繁荣。福州传统体育文化和体育人文历史得到良好保护和传承。福州体育精神发扬光大并成为福州城市精神的重要组成内容。全民健身、终身体育、快乐体育等体育观念深入人心。使体育文化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十二五”期间用于健身设施建设经费人均不少于20元,群众体育人均事业经费不低于8元,群众体育财政经费年增长比例不小于5%。确保体育彩票发行返还资金60%足额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六)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研究,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兴媒体作用,积极营造浓厚的全民健身氛围。结合重大健身活动,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加强宣传,多角度、全方位报道各县(市)区、各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的经验、成效及追求健康文明生活的鲜活生动事例等,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