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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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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骨干扑火队伍,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要建立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村建立应急扑火队伍。适时调整充实各类扑火队伍人员,每年要组织开展扑火业务培训或演练。县、乡两级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行政村建立专用的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扑火物资。

  

  5、加大灾后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迅速查清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以案件查处为突破口,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到以案释法,扩大教育面。

  

  及时更新森林火灾迹地,当年森林火灾迹地必须在次年春季造林结束前完成更新。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对象及方法

  

  考核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或复核,并将检查考核(复核)结果通报全市,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双控”指标见附表1。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省政府下达的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中规定的五项工作目标为主,分解成17个考核分项进行检查考核并计分(详见附表2)。为强化落实“预防为主”方针,考核设立奖励分,对护林员队伍健全、护林经费投入力度大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火源管控成效明显、火灾发生率大幅下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分10分,但奖励分项目一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考核,从严把关。总分为110分。

  

  (三)考核程序

  

  每年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项目和标准,对上年度责任书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自查材料,连同人民政府责任书执行情况一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县(市)区完成年度自查基础上,组织检查考核(复核),对考核面积在50万亩以下的县级单位组织考核,对考核面积在50万亩以上的县级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复核。检查考核(复核)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检查材料及检查考核(复核)结果和平常检查情况,综合评价各县(市)区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兑现奖惩

  

  1、对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或责任制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责任制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相关领导进行督查问责。

  

  2、对“十二五”期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每年度责任制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3、年度责任制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抄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对列入森林防火重点整治管理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名单将报送相应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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