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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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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由市府办公厅转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府办公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予以回复。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提案,由市府办公厅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府办公厅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可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建议、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领导要在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邀请建议人、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单位领导牵头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亲自牵头办理1件以上建议或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和市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公文发送,其中,答复文件还应当按规定格式复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十八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标注(详见附件):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 ”;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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