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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部函[2012]89号
【颁布时间】 2012-03-13
【实施时间】 201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启动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建设1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带徒传技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名单见附件1)。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2011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申报要求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名额。每省申报名额不得超过4个(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候选人不占4个申报名额)。凡超出申报名额的,一律不予评审。

  (二)地方预审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名额、条件要求择优确定项目候选单位,并于4月16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包括:

  1.本地区推荐申报201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报告,包含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及项目候选单位名单(按优先次序排序)。

  2.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2)。

  3.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4.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2011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5.项目候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6.技能大师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单位评审资格。

  四、项目产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五、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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