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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8
【实施时间】 201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设立和公布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的通知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设立和公布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的通知

  (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社会监督的有关要求,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决定建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学生营养办将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全国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举报。各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办公室均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计划实施的监督。

  

  二、对举报电话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学生营养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不能流于形式。对凡是实名举报的,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要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反映的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凡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虚报、冒领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在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环节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做出处理,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汇报。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机制,对可受理的线索要及时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沟通情况,对于问题严重的联名举报进行调查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教育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如下:

  

  电话:010-66096145 ,010-66096409

  

  电子邮箱:xsyyjb@moe.edu.cn

  

  请各地于2012年3月26日前,将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报我办,我办将在汇总后连同全国营养办的举报电话一起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四、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也应结合实际,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营养办制定。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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