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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高函[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函[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的安排,我部决定开展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高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促进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任务

  

  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各实践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2.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对各类学生构建有针对性的实践教育方案,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各实践基地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其他高校开放,主动发布实践基地有关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5.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三、建设项目

  

  1.项目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和药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类别。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参与各“卓越计划”的高校。

  

  2.项目数额

  

  教育部、财政部共立项建设1000个实践基地。其中,由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500个,由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建设500个。

  

  3.项目经费

  

  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高校自筹经费共同支持。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建设的500个实践基地,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按每个实践基地200万元经费拨款。地方所属高校建设的500个实践基地,由省级财政支持,支持力度一般不应低于每个实践基地200万元。鼓励共建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支持,通过定向捐赠、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渠道,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经费管理

  

  中央财政支持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经费,要按照财政部与教育部制订的《“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发)进行管理。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应制订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校和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项目管理与评价

  

  承担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高校,每年需向我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我部将组织年度工作研讨和交流。项目评价在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启动2年后陆续开始。由我部组织专家组,依据《“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另发),对照各实践基地建设方案,组织项目验收。通过验收后,根据所属类别,授予相应称号。

  

  多所高校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践基地,由我部指定的牵头高校负责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完成实践基地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及经费管理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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