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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3-15
【实施时间】 201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大力推进港口建设。加快建设川南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和川东北广安-南充-广元港口群,建成泸州港、宜宾港、乐山港、广安港、南充港、广元港等港口重要作业区,建成一批集装箱、重大件、液货危险品、大宗散货、汽车滚装等专业化泊位,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连接我省重要港口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配套建设进出港区的运输通道,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强化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化组合和优势互补。加快泸州港、宜宾港的水运口岸建设,积极做好其他重要港口水运口岸发展规划。

  

  (三)着力培育水运市场。鼓励港航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骨干港航企业延伸产业链向现代物流经营人转变,引进国内外大型港航企业落户四川开展港航业务,逐步提高水运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搭建船舶融资平台,加快发展船舶运力。按照“关后门、开前门、调结构”的基本思路,加大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推进力度,落实船型标准化引导资金,加快我省船舶更新改造步伐。大力发展长江干线及干支直达大宗散货运输,重点发展集装箱、重大件、液货危险品等专业化运输,推进水运业节能减排,不断优化水路运输结构。依托重要港口,科学规划建设综合配套服务区、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健全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船代、货代、航运交易等功能,发展现代物流,构建航运综合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在我省重要港口适时设立保税港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水运市场体系。

  

  (四)保障水运平安运行。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涉水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重点水域和客船、客渡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大农村渡口(含渡船)改造力度,推进渡改桥建设和公益性渡口建设,打造惠民交通,改善沿江(河)群众的安全出行条件。加强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管理,促进航运安全与河道防洪安全、河道工程整治协调统一。加大海事执法艇、车等装备建设力度,完善码头视频和船载视频监控系统,加快主要江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建设,改善海事监控手段,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建设水路交通应急指挥及抢险求助保障系统,建设区域性水上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设备器材库,建立快速高效的预警和应急反应体系,有效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带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托我省高等级航道和重要港口,注重发挥内河航运干线跨区域、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沿江临港产业开发园区。突出港口群及城市的枢纽功能,加强港口与港口综合配套服务区、港口物流园区和临港工业区的有效衔接,实现港区、城区、园区三区互动。大力引导化工、机械制造、食品饮料、轻工纺织、新能源新材料等大运量、大进大出产业沿江布局、集聚发展,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形成若干具有较强集聚力和辐射能力的产业集群,在沿江临港地区形成集生产制造、现代物流、加工贸易、城市生活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统筹规划。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一制订全省水路交通运输各项发展规划,并加强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5年期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口岸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有效衔接。各涉水行业发展规划要相互协调、有效衔接、统筹兼顾,有关部门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并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运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二)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设立水运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领带动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养护和水运市场培育。四川交投集团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加大对省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省属国有港口(航运)企业发展的投入。坚持“以航为主、综合开发”原则,国家和省投资航运枢纽所形成的收益全部用于内河航运建设、航道养护、通航设施运行和维护,实现滚动发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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