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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坚持制度、确保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办理。 四、严肃计划、务求完成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中确定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0件)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1.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财政厅 2.四川省政务服务管理条例 省政务服务中心 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厅 4.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林业厅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 水利厅 6.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文化厅 7.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 科技厅 (二)地方性法规废止项目 8.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省工商局 9.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省工商局 10.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公安厅 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1件) (一)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1.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2.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 3.四川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农业厅 4.四川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 5.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省总工会 6.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省扶贫移民局 7.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省政府应急办 8.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9.四川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厅 (二)省政府规章废止项目 1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 11.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公安厅 三、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21件) 1.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2.四川省水电建设管理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