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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3-09
【实施时间】 2012-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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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主动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拟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通过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调整召开时间。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临机决定,在事后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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