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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9
【实施时间】 2012-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秩序,扎实做好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坚决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势头,确保我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和“零约谈”、“零问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及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的疑似违法图斑;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本次执法检查以国土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本通知为依据;《规范》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工作目标

  

  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3月12日)。召开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动员部署大会,成立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做好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会议,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工作的部署、实施和检查督导。各相关部门围绕各自承担工作,对此项工作分别进行周密安排,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先期整改阶段(3月13日-4月30日)。4月30日前,国土资源部向各地传发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在传发前,各地要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查处。期间,省政府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数据,用省内“约谈”计算方法核算出各地违法占地占用耕地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比例,进行全省排名,将比例超过全省平均值50%的列入约谈范围,并对排名靠前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三)数据核查、整改和查处(5月1日-6月10日)。各地根据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核查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按照要求逐一判别图斑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6月10日,各县(市)、区向市国土资源局初报数据成果。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予以设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线应用后,任何地方不得再提出更改要求。

  

  (四)督查审核阶段(6月11日-7月31日)。6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进行督查。6月20日前,市局对各县(市)、区初报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6月3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发送。7月31日前,国土资源部将审核意见下发各地并要求整改纠正。

  

  (五)数据修改验收阶段(8月1日-9月25日)。8月5日前,各地根据省、部督查情况和审核意见整改纠正后,逐级上报数据成果。上报数据须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市局提交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8月13日前,省级完成验收工作;9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完成验收工作。

  

  在验收通过后10日内,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各地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最终数据结果、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

  

  (六)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国土资源部将分别根据各地2011年度土地和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及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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