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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58号
【颁布时间】 2012-03-06
【实施时间】 201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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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管理,提升品质

  

  按照“农业转型升级、农民创业增收、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农家乐文明经营示范户评选、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区(点)、省级自驾游基地等创建工作。通过送教上门、集中办班、现场观摩、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针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特色村镇(街)干部、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服务意识、服务技能,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品质不断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作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提升农业、致富农民、发展农村、拓展旅游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旅游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农业、旅游、住建、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组织、筹划和指导,研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郊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形成市、区(县)、镇(街)、村四级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加快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郊区县休闲农业与旅游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扶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对省、市重点旅游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对利用荒地、荒坡、废弃矿山和未利用地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的,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对乡村旅游景区内的设施农业自用屋篷、游乐设施、公厕以及竹楼、木屋等非永久性建筑设施,各郊区县可参照临时建筑予以审批管理,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提供经费支持。市农业项目资金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用于扶持现代农业及农家乐发展;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宣传促销、专项奖励等。各郊区县应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三)强化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企业服务标准、互助合作规范和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和互助。工商、卫生、公安、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区(点)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投诉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确保食品卫生和游客人身安全,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农业和旅游部门要扶持一批经营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市场信誉好、发展后劲足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龙头骨干企业,逐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带动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旅游服务品质的提升。

  

  (四)强化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必须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重视农业多功能开发,注重挖掘地域特有的文化,保护乡村生态环境。要围绕“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的目标要求,着力推进乡村生态人居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经济体系和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结构,变生态资源优势为经济发展优势。

  

  (五)强化工作考核,完善管理机制

  

  根据全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状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和统计报送系统。市农业部门按相关要求加强对休闲农业的统计和监测;市旅游部门重点加强乡村旅游的统计和监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对各郊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承担的发展任务,每年进行目标分解和工作考核;进一步完善街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考核机制,突出考核重点、细化考核措施、提高考核效果。对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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