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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核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我厅可委托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上报我厅。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的,我厅给予通报批评,且不批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申请。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资质申报中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我厅。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本部门公开网站或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发布。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0-83133513)、行政许可管理处(020-83133642)反映。 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