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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市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项目。尤其要重点抓好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等重要规划配套制度建设和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保和谐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提供制度保障。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

  三、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要加强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四、认真落实工作计划

  对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完成项目和送审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责任单位和其他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调研项目,各责任单位也要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完成项目

  1.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立法目的: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已送审

  2.青岛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条例

  责任单位:市金融协调办公室

  立法目的: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推动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2年2月

  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立法目的: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2年4月

  4.青岛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立法目的: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2年6月

  (二)调研项目

  制定类

  1.青岛市西海岸经济区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青岛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3.青岛市经济中介机构条例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4.青岛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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