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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签署的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食品消费还会出现新的形式,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四)鼓励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行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积极发展和支持企业规模化生产和经营。 三、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络 (一)各级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管负责人兼任;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信息报告。具体办法由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无证经营食品的清理工作,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