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签署的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食品消费还会出现新的形式,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四)鼓励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行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积极发展和支持企业规模化生产和经营。

  三、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络

  

  (一)各级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管负责人兼任;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信息报告。具体办法由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无证经营食品的清理工作,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