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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3-12
【实施时间】 201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30号)


  

  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扩大生产场地的申请报告》(兰石换热公司报〔201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了便于大型设备运输,你公司成立了上海分公司。鉴于该分公司已具备开展板式热交换器的焊接、产品总装、水压试验、泄漏试验等活动的能力,我局同意该分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515号”从事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二、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确保核级产品质量,在新增活动场所首次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时,须通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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