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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9
【实施时间】 2012-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号――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1年度年检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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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的。

  

  1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相关机构应当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将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其是否通过年检。

  

  (二)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的。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3.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4.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的。

  

  5.年检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7.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

  

  8.出资不实,经查属实的。

  

  9.资不抵债,无持续经营能力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

  

  11.年检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的。

  

  12.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13.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的。

  

  14.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机构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2年4月30 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相关技术填报指引见系统首页“监管信息提醒”模块。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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