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经信委发[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3-14
【实施时间】 201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受理201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受理201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2〕25号)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为提高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调整升级,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等通知文件(可在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网站下载),对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了规定和调整。根据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现将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201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1)3份;

  2、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建议先报送1份,初步审查合格后再报送4份)5份及电子版光盘2份。

  二、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3月1日-31日;

  2、受理地点: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 邮编:100009)。

  三、受理部门、联系人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

  汪 宏,57587711,wangh@bjeit.gov.cn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苏铁军,64019717,sutiejun@bjeit.gov.cn

  

  请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并督促2011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财关税〔2012〕14号附件4要求,于3月15日-25日报送上一年度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3份纸件、3份电子光盘)至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公司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2.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公司文件

   *** [年度] **号  签发人:

  


  
关于***公司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申请报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技术能力、生产市场情况,上年度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情况,本年度经济指标预计)。

  ***公司产品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详细对应目录,对应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数量、进口额、免税额。

  公司承诺所报送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特此申请。

  

  附件: ***公司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文件

  

  
***公司(公章)

  二○ 年 月 日

  


  抄送:北京海关、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2:

  
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财关税〔2012〕14号)附件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5、《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均可在工业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有关要求

  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申请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