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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科学制定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工作推进计划,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做到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新建城市居民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定的配置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同步验收(验收时要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参与),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现有老城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社区,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利用社区资源,通过新建和改建、扩建、购买、租赁等多种途径解决。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及税费等方面与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同时,建立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积极扶持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任务,安排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开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