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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3-12
【实施时间】 201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赣府字[2012]15号 2012年3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努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总体要求,弘扬伟大的井冈山精神,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努力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充分发挥了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作用,连续5年未发生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保证了中博会、泛珠会、七城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在灭火救援行动中,营救、疏散群众36.2万余人,保护国家和公民财产价值19.8亿元,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在2009年“12·28”杭瑞高速九景路段鄱阳湖大桥特大交通事故、2010年“6·21”抚河唱凯大堤决口、2011年“9·11”江中制药在建厂房坍塌等抢险救援中,圆满完成了以防火、灭火和抢险救灾为中心的各项消防安全保卫任务,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大力弘扬他们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创新发展,省政府决定给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

  

  希望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向广大消防官兵学习,学习他们赴汤蹈火、不怕牺牲的高贵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勇于开拓、迎难而上的进取意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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