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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35号
【颁布时间】 2012-03-10
【实施时间】 2012-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9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管理。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新的《福州港总体规划》目前正在修编报批,今后福州辖区内港口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福州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口规划外建设港口设施项目。

  

  二、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审批制度。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福州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预审及管理工作由福州市统筹协调负责。福州市将进一步调整充实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常设机构。今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需由业主单位向所辖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政府转报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港口办”),由市港口办会同福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再提交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福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未经预审和未经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业主单位或投资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

  

  三、强化港口岸线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市港口办和福州港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州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工作的管理。对未经预审擅自签订岸线使用建设项目协议的、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或未经审批建设的港口设施、以及擅自违规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已审批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投资建设,或违反规定逾期未投资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原则上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将予以收回岸线使用权。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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