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