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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落实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的规定。本市将执行第四阶段(国ⅳ)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知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本通知限制。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时,环保部门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ⅳ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市外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知如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国ⅳ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六、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七、以上措施自2012年7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银川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银川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国ⅳ标准的定义 “国ⅳ标准”的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国ⅲ、国ⅳ排放标准与欧ⅲ、欧ⅳ标准的差别:国家的排放标准是完全参照欧洲标准制定的。中国轻型汽车国ⅲ、国ⅳ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相比于“国ⅲ标准”,“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满足“国ⅲ标准”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于2011年实施“国四标准”。 二、国ⅳ标准实施车型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具体车型为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的各类机动车。实施新标准车型包括两类:一是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汽油汽车、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和轻型柴油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所有m1类、m2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1类的载货汽车。常见的小轿车、面包车、微型面包车、货车等均属此类;二是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所有m2类、m3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2类、n3类车的载货汽车。也就是说,所有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天然气车均属此类。 进口机动车的排放纳入国家环保部车型型式核准公告范围。 三、各类车型定义 《通知》所称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型,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定义的车型。 m1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m3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