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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川安监〔2012〕2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突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重点,促进辖区内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和四川煤矿安监局针对近年来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调整了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制定印发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2〕23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突出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强化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评定。重点监管煤矿一年一评定,半年一补充。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情况,确定并列入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名单,下半年将上半年发生事故的煤矿纳入下半年重点监管煤矿的范围。 重点监管煤矿的数量,原则上每年初按全省煤矿总数的20%确定。 第三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确定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煤矿,应确定为重点监管煤矿: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 (二)发生瓦斯或透水非伤亡事故的煤矿; (三)有水患、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四)安全管理混乱、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煤矿; (五)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 (六)隐瞒事故不报的煤矿; (七)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煤矿。 第四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认定。每年初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原则提出重点监管煤矿初选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审查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达到以下标准的次年不再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到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