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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办市场函[2012]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场函[2012]129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充分发挥大电网联网优势,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实现跨网电能交易规范化、制度化,经商国网、南网及有关电力企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服务大局的原则,充分利用跨大区输电能力,促进电力平衡,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二、除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外,建立国网与南网协商交易机制。国网和南网应定期协商电力调剂事项,根据各自地区的电力供需情况,形成电能交易单,交易单中应明确送电来源、交易电量、购电价格及输电费用等事项。

  三、在交易实施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国网与南网经协商,可对交易单进行临时调整:

  1、送电地区电力供需发生变化,需调整送电量或送电来源;

  2、购电地区电力供需发生变化,需调整购电量;

  3、由于输电通道因素,需调整送电量或送电来源;

  4、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

  四、电网组织发电企业跨网送电时,电厂送电价格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送电电量按照综合能耗、减排情况安排。输电费用收取不高于国家核定标准。交易单出现临时调整时,可适当调减输电费用,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免收输电费。

  五、国网和南网应及时将交易单、交易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单等报国家电监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抄送南方电监局。电网与发电企业签订的送电合同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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