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 本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2.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将按照年度进行调校。本计划内的更新单元,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将予以清理。
3.本计划内城市更新单元在更新单元规划编制阶段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4.本计划所称“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应由实施主体完成拆迁后移交给政府。
5.本表格中的“申报主体”仅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城市更新单元改造主体须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经相关程序予以确定。
6.城市更新单元的拆迁重建用地规模以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准。
7.本计划内城市更新单元,经发现不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该更新单元将从本计划中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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