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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做好矿井瓦斯预测预报,严密监控瓦斯突出四项指标,落实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有高瓦斯和有高瓦斯区域的矿井要建立健全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矿井充水性分析和已关闭小煤矿采空区范围、充水情况调查,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新建非煤矿山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规范整合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外包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推广地下矿山尾砂充填采矿技术。强化地下矿山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炸整治,做好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坍塌。深化尾矿库班组建设,加大尾矿库春季解冻、汛期和冬季放矿安全监管力度,增强抵御气象灾害能力。 (二)抓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要在专门区域内建设,凡未在专门区域内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推进防护距离不足企业搬迁工作,对不按承诺落实搬迁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设施水平,加快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严厉查处违反“三定”组织生产、擅自出租分包工(库)房和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进一步深化氯酸钾专项整治,杜绝含有氯酸钾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依法取缔非法制售窝点。 (三)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认真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行为,认真查处超载、超速、超员和疲劳、酒后驾驶等行为。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大力做好长途客车、旅游包车等关键运输车辆的安全整治。 (四)抓好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加大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力度。进一步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整体防控火灾水平。 (五)抓好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专项整治,提高设备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强化电梯安全管理,探索建立老旧电梯报废更新工作机制。 (六)抓好其他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工作。冶金、建筑、民航、民爆、旅游、水利、气象、农机、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情况,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六、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水平 (一)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进度。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资质管理,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调用及有偿服务相关制度。完成省应急平台应用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建立完善省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 (二)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现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梳理,及时进行修订,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成部门和企业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好应急演练活动。 (三)严格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督促企业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将企业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与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年底前建立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与手持移动终端巡检相结合的监控网络。尽快完成“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和建设工作。 七、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 (一)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河北省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加强监管机构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监管职能划转,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上半年,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体系和专家库并正式运行。 (三)落实职业健康行政许可制度。在箱包、制鞋行业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自9月30日起,仍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责任,认真做好审查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