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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4-09
【实施时间】 201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全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全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

  (冀政函〔2012〕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积极创新举措,着力治理水、大气污染,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河北省设区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省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进行了考核,11个设区市全部完成了年度环保工作目标。为激励先进,更好地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决定授予廊坊、承德、衡水、沧州市“2011年度河北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优秀市”称号;授予张家口市“2011年度河北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进步较大市”称号;授予石家庄晋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鹿泉市、新华区,承德平泉县、隆化县,张家口怀来县、宣化区、桥东区,秦皇岛海港区,唐山遵化市、滦县、迁西县,廊坊三河市、霸州市,保定涿州市、高阳县、清苑县、新市区,沧州泊头市、肃宁县、河间市,衡水冀州市、安平县,邢台沙河市、隆尧县、邢台县,邯郸武安市、磁县、峰峰矿区等30个县(市、区)“2011年度河北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优秀县(市、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市、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取得更大进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构建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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