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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安排,按照《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分层次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试点促进推广普及,以示范促进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总结经验、示范推广、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我局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验收合格的国家级专利试点或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 二、申报时间 自2012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28日止。 三、申报评选程序 1、各申报单位据实填写《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申报书》(附件2),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于2012年4月28日前送交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各区县专利示范工作联系方式》见附件4)。 2、各区县知识产局负责汇总整理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审核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于5月4日前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3、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将依据《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对各区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入围名单。 4、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组织召开专利示范单位专家评审会,根据各单位得分高低确定北京市第五批专利示范单位名单。 5、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将北京市第五批专利示范单位申报评审情况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6、将北京市第五批专利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七天。 7、召开北京市第五批专利示范工作启动大会,为新入选的专利示范单位授牌。 四、其他 申报条件、示范工作内容及优惠政策详见附件1《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单位申报书,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请各申报单位按此顺序简单装订,提交纸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附件: 1、《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略) 2、《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申报书》 3、《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4、《各区县专利示范工作联系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2 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2年4月制
附件3 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推进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草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 二、考核机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示范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的领导机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作为考核的工作机构,会同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考核的具体事宜。 三、考核标准 (一)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为二级及以上部门;企业应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研发人员数量的0.5%或全体员工数量的0.05%,且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必须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四方面制度。 (四)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充分,不得低于研发经费的5%。 (五)必须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且融入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之中,由法人代表签署。 (六)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善于利用专利信息。 (七)拥有本行业核心专利,且围绕核心专利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专利申请总量适度增长。 (八)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利示范工作相关活动。 (九)企业无重大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发生。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一)本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示范单位首先对本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