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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2]79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管理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管理的意见

  (郑政文〔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郑州”基本信息资源之一。为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与规划核实由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与规划核实分放线、验线、规划核实和测绘成果入库等环节,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放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管线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实施放线定位测量。市政管线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方可施工。

  (二)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持放线测量报告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委托测绘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实施跟踪测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验核放线测量报告、验线测量报告、实际敷设路径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继续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三)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持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经验核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四)测绘成果入库: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同时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郑州高新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等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每两个月将新增地下管线工-程验线测量成果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管理。

  三、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地下管线工程可分期或分段提出验线申请。测绘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分期、分段进行跟踪测量。

  四、地下管线工程的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成果应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的标准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因测量结果不正确致使地下管线设施遭受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州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放线及验线等测量工作暂由承担地下管线探测的测绘单位负责实施。

  五、地下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建管线不得投入使用;属政府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财务决算。

  六、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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