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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专家发[2012]86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家发〔2012〕86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首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市 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已获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可重复享受。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人员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市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专家可不受职称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突破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经济管理、文化创意以及其他领域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能力和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选拔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才类,选拔程序如下:

  

  1、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按照隶属关系上报至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属部、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的推荐人选,按属地原则上报区、县人力社保局。

  

  2、各区、县,市属部、委、办、局、总公司对基层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并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经市政府批准,报人社部。

  

  (二)高技能人才类,不进行逐级推荐,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从近年来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享受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中确定上报人选,并将人选进行公示后,经市政府批准,报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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