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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实习就业岗位、创业实训等信息; (八)区县政府、高校应出台有关支持和鼓励学生到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九条 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 (二)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三)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双实双业”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双实双业”基地的单位向各区县教育局、科委提出认定申请(教育系统所属单位报区县教育局,其它单位报区县科委),并提交《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报送市教委、市科委; (三)市教委、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市教委、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教委、市科委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表扬,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市教委、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10月1日前组织上报本地区基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对在“双实双业”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天津市教委、科委支持通过认定的“双实双业”基地申请的有助于大学生实习的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对条件较成熟、成效显著的“双实双业”基地,市科委可以认定其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 市教委、市科委把“双实双业”基地的建设列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申请报告 (格式)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二年制 一、申请单位信息简表
二、申请报告提纲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园区内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和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园区内硬件基础设施、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产业化支撑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环境。 2.前期工作基础:包括与高校的合作情况,已开展的促进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提供给学生创业用的场地面积、接收学生实习企业的情况、每年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学生创业企业等情况,若干典型的学生创业实习案例。 3.基地发展规划: 基地建设的发展思路、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近期拟开展的主要工作等。 4.区县政府和高校的支持情况: 包括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资源开放、对基地的投入等。 5.其他 6.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与高校签署的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文件的复印件; (3)高校学生创业企业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技术领域、入园时间、租用园区面积、租用园区场地年限)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园区与学生创办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创办人及团队学历证书、学生证复印件及所占企业股份证明材料; (5)提供学生实习、就业岗位的企业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入园时间)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提供实习或就业情况汇总表(学生姓名、学校名称、学号),企业与就业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区县政府、高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政策材料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