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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加强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能力,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合规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指导监督担保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风险控制和融资担保能力,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发挥保险公司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采用借款保证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降低贷款风险,激发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加快信用共同体建设,鼓励企业特别是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型微型企业自愿结合,采用联保、互保等方式,建立箱式、伞式和街区式等形式的信用共同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解决一批聚集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八、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政策。继续对区县担保基金给予支持,提高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落实好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 九、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逐步扩大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培训、创业辅导、法律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郊区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集中整合市和区县财力,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支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创业载体资源,鼓励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以及在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重点扶持纺织服装、机械制造、冶金钢铁、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协作配套、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管理创新等,推动企业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产业方向转型升级。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科技资源,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和若干园区、商务楼宇,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简化投资小型微型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程序。凡不需要前置审批的,或设立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中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连锁经营企业和各类经济功能区需一次性申请设立(变更、改制)多个企业的,提供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的团体化登记服务。支持下岗职工和高校毕业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创业发展。 十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微利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500元。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整顿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