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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粤交办[2012]406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专项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八]。

  (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

  (四)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四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自检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十一条  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施工单位代表汇报施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情况。

  三、监理单位代表汇报监理文件材料的编制情况及对施工单位档案的审核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四十三条  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10%。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章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进馆


  第四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一、凡属于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按《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档案馆办理移交进馆工作。

  二、凡属于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进馆移交单》[附件九],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进馆清单》[附件十]中规定的内容向省交通运输厅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如项目完成信息化工作的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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