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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12〕4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

  

  2012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应围绕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继续深化阳光招生,维护国家招生制度的权威性和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保护考生合法权益,坚决保障高校招生依法进行。现就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切实保障阳光招生落到实处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加强责任意识,分解责任目标,落实责任要求,明确责任追究,重视招生考试工作中“一岗双责”的正确履职。党政主要领导应抓好本单位招生考试规范管理工作并负总责。抓好招生考试监督工作,抓好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建设,抓好招生中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的执行,并对本单位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依法负全责。分管领导应抓好本单位招生考试录取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并负领导责任。要加强招生考试录取各环节的制度建设,明确招生等各部门的履职要求,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六公开”,并对本单位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主要责任。招生等各部门应抓好本部门阳光招生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与落实并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督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把工作落实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招生考试录取各项工作的履职行为负责,并负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履职行为负责并负当事人的主要责任。纪监部门应抓好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的监察工作。要会同招生等部门细化工作职责,确保招生考试监管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开展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对履职不严或因监管不力发生的招生违规问题,应分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凡涉及考生权益、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据责任严肃追究,如知情不报的,追究失察失职责任。

  

  二、突出重点,完善制度规则,依法规范

  

  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规定要求,在继续加强招生考试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招生考试制度建设。一要建立完善源头防范机制,进一步促进集体决策、阳光公示、审核会签、程序规范、制度执行、工作督查、问责追究等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落实;二要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招生、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正确履职,进一步架构政府、高校、社会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监督;三要建立完善过程督察机制,进一步落实考生信息保密、考试安全、章程执行、录取审核等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四要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做好考生诚信教育和招生工作人员职责教育,明确纪律和履职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公信力;五要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及问题易发部位,制定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突出事件的应急预案。监察部门应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原则,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序规范、考试过程安全、录取结果公正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严把阳光公示关、命题阅卷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三、认真履职,努力增强招生监察工作实效

  

  各单位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对阳光招生“六公开”执行情况的督查,防止发生徇私舞弊问题。

  

  要重点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察。招生章程必须内容真实准确,表述明了规范,执行清晰可依,一经核准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内容和已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既定程序。

  

  要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的监察。抓好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细化报名、考试、录取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基本内容、公示地点、起止时间以及具体方式和举报渠道等要求,做实各层面、各环节的公示工作,确保考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招生宣传和咨询回复应如实表述,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表述,不得对考生及其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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