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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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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的督查。要对招生宣传材料、公示信息、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要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学校、考生、家长提供准确信息,要通过网上互动,宣传政策、掌握动态、化解质疑。要加强招生内容公开监督,有关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使用、招生范围、录取原则、操作规则、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要加强考生信息公示监督,凡获得加分资格、免试入学等考生信息均应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监督。

  

  六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督查。要对考试、命题、阅卷、登分等重要环节的制度完善和执行开展监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治考、严格程序、精心组织、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考试考务中的的重要资料,如命题过程、阅卷登分记录等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七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督查。必须体现公平、公开、择优原则,规范操作程序,明晰投档批次和类别,公示录取结果,凡招生录取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集体讨论和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不允许任何个人决定特殊事项和重大事项。若违反规定,严肃查处。

  

  三、规范行为,认真履职,坚决执行招生工作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杜绝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

  

  一要加强招生制度建设。应建立健全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考试考务保密制度、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以及招生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回避制度、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信访受理制度等。

  

  二要加强督查制度建设。应建立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有效监督措施,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招生部门的沟通联系,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相关问题;要参与招生部门的工作检查、信访接待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并研究对策。

  

  三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参与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登分、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强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准确、安全。凡未参加培训的、以及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或者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纪律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是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未达到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三是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四是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五是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六是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五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让考生了解本人提供材料应真实有效,参加考试有关规则以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应清楚明了,使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良好秩序。

  

  六要加强考生信息管理。凡属于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对失密、泄密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

  

  七要加强信访投诉的查处力度。要认真做好招生信访工作,明确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要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信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有关信访事项,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及时纠正,有关责任人应予责任追究。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追究。发现招生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教委将通过现场巡视、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招生督查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纪检部门应于9月初将本区县开展招生监察工作的总结材料报市教卫纪工委、监察室。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的招生入学(入园)监察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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