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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2年全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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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推进各地方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18.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市场流通监管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建立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知识产权联系制度。积极推动重点行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提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能力。

  

  1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作机制。强化各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人员建设,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20.加强区域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地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拓展律师、公证等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增强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意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发展产业的能力。进一步做好作品登记工作,力争在登记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开展作品登记分类研究,推动作品传播作用。

  

  六、开展评估工作,促进战略实施发挥实效

  

  21.制定出台《关于指导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的若干意见》。

  

  22.选定部分省市开展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试评估工作。推动并指导各地方启动战略实施评估工作,制定符合实际的评估方案,适时开展评估。

  

  七、加强区域合作,实现战略实施协同进步

  

  23.加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沟通合作。推进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和政务信息互通、诚信体系构建及信息共享。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拓展合作领域,在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养、企业有效应对涉外纠纷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

  

  24.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合作,联合开展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5.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合作,共同制定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文件。

  

  26.探索建立地区间协调发展机制,鼓励东部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效突出的省份与中西部地区建立知识产权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27.进一步加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之间、京津沪渝直辖市之间、关中-天水经济区、长三角地区、海西经济区、成渝经济区等重点经济区交流合作,增强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八、开展基层工作,推进战略实施深入细化

  

  28.切实做好基层战略制定实施工作的指导与支持,指导基层开展年度推进计划、年度工作要点的制定工作,加强基层战略制定实施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交流,将基层战略实施工作抓好抓实,全力推进战略实施工作由省向基层深入细化。

  

  29.扎实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提供宏观指导。指导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进一步实施地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推进工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融资服务计划,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做好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与服务,引导创新要素和知识产权资源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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