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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管理,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结合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发展状况,我局决定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运输经营主体。原则上暂停批准新设立运输经营主体(含个体经营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现有企业兼并、重组、改制后申请新设立运输企业的;

  (二)购买具有经营资格的船舶,且总运力规模不低于5000总吨,申请新设立运输企业的;

  (三)申请新设立运输企业从事商品车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专业运输的。

  二、严格控制现有运输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范围。原则上暂停批准运输经营主体(含个体经营户)扩大经营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现有企业兼并1家及以上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航区的。

  (二)现有企业运力总规模不低于20000总吨,申请扩大经营航区的。

  (三)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商品车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专业运输的。

  三、严格控制新增运力。原则上暂停登记新增运力,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现有企业将现有省际普通货船(含其自有船舶及收购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退出运输市场后,建造同等艘数新船的。

  (二)现有企业每兼并1家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申请新建不超过5艘船舶的。

  (三)现有企业申请新建商品车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专业运输船舶的。

  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登记新增运力报我局备案。对未取得新增运力登记的船舶, 各有关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各有关海事机构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各有关运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运证。

  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加强对在建船舶(系指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安放龙骨的船舶)的摸底调查,并将在建船舶的摸底调查情况于5月底前报我局备案。经我局备案的在建船舶,由具有登记权限的运政管理部门补办新增运力登记手续。

  四、加强现有企业整顿,提高整体素质。从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对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现有企业进行整顿。对经营资质不能有效保持、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加强现场监管,结合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加快老旧船舶退出市场步伐,保障运输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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