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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环保局强化挂牌督办、后督查、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经信委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市财政局落实专项执法检查和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市公安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水务局指导协调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市农委指导农村生态保护、科学种植、科学灌溉。

  市城管委、市环卫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及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市工商局对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关停的违法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市安监局督促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搬迁、限期停产保障工作。

  太原供电分公司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措施。

  (三)依法严厉打击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频次、力度,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恶意偷排、漏排,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实施高限处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深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将工作深入到乡(镇)、村,街道、社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和12319、12345、12369举报热线作用,实行有奖举报,做到有报必查。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监管失职、故意包庇违法排污企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不断完善环境执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法排污企业长效机制,不断巩固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于2012年4月13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纸质文本和电子版上报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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