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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接上页]


  通过复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网上集中评审或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是从项目创新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实现目标和融资渠道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实施管理的结果是对项目在后续管理过程中调整资助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以立项文件印发日期为准)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放弃立项。项目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抚顺市科技三项费用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逐年滚动管理,实施年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2年的项目,在第2年度结束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一)挪用科技经费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调离、长期脱离现工作岗位,使项目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三)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再具备实施项目条件和能力的;

  

  (四)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在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上报执行情况报告,或者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取消该计划项目,必要时,要求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况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所申报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上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时限到项目实施年限的下一年度结束或资助年的下一年度结束。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半年内,其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半年内不能进行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小组成员应从抚顺市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主要是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对项目承担单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的项目,在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仍不合格的项目,2年内不再受理其承担单位所申报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所申报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合格的结题验收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证书》,并定期通过抚顺科技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所申报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抚顺科技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到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结题验收不能代替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可不再进行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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