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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 “吉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由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省质监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省公务员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六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