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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电[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期,甘肃省康县、云南省镇雄县和景东县、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等地中小学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严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现决定迅速开展中小学(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情况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食堂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是否获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和豆角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凡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已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二、全面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层级检查,重点检查监管部门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监管责任制,是否明确每个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是否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是否按规定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是否按规定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是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是否对违规学校进行责任约谈;是否对学校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是否及时上报。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检查总结分别报送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和教育部体卫艺司。

  联 系 人:张会亮、石磊

  联系电话:010-88330704、88330784

  传真:010-88330744

  电子邮箱:sjsjcc@hotmail.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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