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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给予扶持。区县扶持奖励资金由小微宾馆业主向各区县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扶持奖励资金由各区县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拨付给小微宾馆经营者。 (八)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宾馆,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宾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微宾馆,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四、保障措施 (九)小微宾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增强质量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十)小微宾馆要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损害住宿旅客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并按要求公布旅游、公安、消防、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监督电话。 (十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为小微宾馆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市场营销、法律咨询等服务,对小微宾馆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协调处理对小微宾馆的投诉,共同推动小微宾馆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小微宾馆搭建宣传等服务平台,通过旅游网等门户网站对取得标识牌的小微宾馆予以公布,并提供信息咨询、宣传促销、投诉处理等服务。 (十三)建立小微宾馆退出机制。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标准的小微宾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施行和解释 (十四)本扶持意见执行中,对同时符合现已出台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扶持政策的,按从优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